汉中市凌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03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正全,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红、穆宝琴,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7年1月18日,汉族。
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陕0703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6505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0400元、负担受理费1392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证券、税务、车辆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划拨账户存款4792元;
3、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登记信息;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国辉
审判员  吴晓红
审判员  郑 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华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