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703民初2439号
原告:***,男,1969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和,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
被告: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正全。
原告***诉被告**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追加被告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司)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建司、被告**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拖欠的劳务费622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碑坝镇敬老院修建消防水池,被告**和挂靠在**建司承揽了该工程,施工时被告**和找当地工人修建,动工前,原告和被告**和签订了协议,确定了单价及付款方式。2019年3月开工7月完工,经算账,人工工资80200元,被告**和分三次给付了18000元,下欠62200元被告以工程款还未拨下来为由一直拖欠未付,现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和被告**和签订的消防池修建协议;2、被告**和给原告出具的欠条;3、碑坝镇区域性敬老院消防水池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证明该项目由**建司中标。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被告**和挂靠**建司承揽了汉中市南郑区碑坝镇区域性敬老院消防水池建设项目,2019年3月25日,被告**和与原告签订了消防池修建协议,协议约定:1、甲方(**和)负责技术指导;2、乙方(***)只负责生产,支模和钢筋;3、支模材料一律由甲方供应运送到工地;4、水电甲方必须保证畅通;5、混泥土由甲方找人负责浇灌一层;6、框架填充砌体粗粉;7、付款方式,动工时预支生活费,主体结束按比例70%支付,砌体粉刷完工算账,不拖欠人工工资;8、收方按地面测水为界计量,除一层水池混泥土由甲方浇灌外,每平方米为3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完工后,2019年7月被告**和给原告出具了人工工资欠条,人工工资为80200元,施工期间被告**和已支付原告18000元,下欠62200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和被告**和签订的消防池修建协议、被告**和给原告出具的欠条、碑坝镇区域性敬老院消防水池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载卷,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工作,被告**和也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劳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和给付劳务费62200元的诉讼请求予支持。被告**和挂靠被告**建司承揽该工程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建筑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法律规定,被告**建司违反法律规定允许被告**和挂靠,故应对下欠的劳务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和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62200元,被告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5元,减半收取667元由**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能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