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703执936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3诉前调书2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后经网络查控,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余额305164.98元,现已支付于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申请费4919元亦已扣缴。被执行人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已经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