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703执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1月4日。
被执行人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正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陕0703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由被执行人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欠款310178.20元。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届期被执行人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资金账户、动产、不动产、第三方到期债权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对该公司名下的各个资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3、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马正全采取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将该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结果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布。
4、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实地调查出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客观真实,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龙海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樊 庆
书 记 员 唐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