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凌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汉中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703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2年5月16日。 被执行人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正全。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0703诉前调书3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含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划拨,对其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金额限于394422.28元以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樊 庆 书 记 员 唐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