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703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2年5月16日。
被执行人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正全。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0703诉前调书3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含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划拨,对其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金额限于394422.28元以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樊 庆
书 记 员 唐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