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703执恢295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03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和、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和主动交纳了应支付的执行款22767元、应承担案件受理费667元,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233元被执行人**和已缴纳。被执行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和、汉中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