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2执543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航美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海军,男,***年4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航美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航美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3113号民事调解,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17356.97元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西安航美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另经查询,被执行人已直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643.03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西安航美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112执543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贺诚
代理审判员*琳
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