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无棣华誉环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陕西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执保54号

申请人:无棣华誉环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经济开发区星湖四路。

被申请人:陕西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无棣华誉环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小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金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