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399号
原告:无棣华誉环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经济开发区星湖四路。
法定代表人:范淑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首创、富北高银**楼**。
法定代表人:马战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棣华誉环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无棣华誉环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棣华誉环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棣华誉环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46元,减半收取计1112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无棣华誉环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北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