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财保510号
申请人:***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超,男,1978年6月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雪雷,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
被申请人:陕西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战国。
申请人***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XXXXXXXX、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XXXXXXXXXX内的存款1500万元,保全标的为1500万元。担保人陕西金苹果诉讼保全担保公司出具1500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XX、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账号为XXXXXXXX内的存款共计15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白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冯浩
书 记 员 陈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