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财保539号
解封保全申请人:***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超,男,1978年6月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雪雷,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
被申请人:陕西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战国。
申请人***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的(2021)陕0112财保51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XXXXXXX、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XXXXXXX内的存款15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X、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账号为XXXXXXXX内的存款共计15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白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冯浩
书 记 员 陈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