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博雅锦林木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2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陕西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7331767Q,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首创富北高银26号楼15层;电话:185××******。
法定代表人:马战国。
被执行人:北京博雅锦林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L28723334D,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上念头村水南路北;电话:139××******。
法定代表人:吕官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博雅锦林木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博雅锦林木业有限公司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0603××××6465_0001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0091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振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