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89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5年4月29日,小学文化,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萍,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区XX城XX路XX楼XX层。
法定代表人:马战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733176Q。
原告***与被告陕西东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贺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