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1民初8342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元泰嘉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525号。
法定代表人:高华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荣、张菁,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延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99-5-6-4楼。
法定代表人:杨春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元泰嘉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延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元泰嘉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延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元泰嘉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延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傅璟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溯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