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延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江苏延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11破申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江苏延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174810K,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99-5-6-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本院执行局于2023年4月17日决定将江苏延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日,本院对江苏延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 本院查明:***与江苏延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江苏延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其款项230916.75元,江苏延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尚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向江苏延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转破审查通知,江苏延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有回复。 本院认为,***对江苏延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江苏延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江苏延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原因。江苏延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企业法人,属于适格的破产清算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江苏延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