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异57号
申请人:湖南北斗辅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36号喜盈门商业广场6、8栋1120房。
法定代表人:蒋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欣悦,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腾,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西安高科新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普新二路以北绕城高速南辅道50号1号楼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柳培寅,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美,女,199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阳光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69号紫郡华宸B座10楼。
法定代表人:杨丁保,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良,陕西森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陕西森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高科新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阳光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北斗辅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湖南北斗辅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与西安高科新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陕西阳光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向西安高科新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付款,导致本案债权转让金额不能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南北斗辅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审 判 长 丁素巧
人民陪审员 王中琴
人民陪审员 田利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