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科新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高科新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3252号
申请人:西安高科新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7020649XK。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任超,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
申请人西安高科新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597914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保函》一份,为申请人西安高科新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存款1859791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高科新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 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松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