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5执异4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渤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宇航,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齐聪颖,女。
利害关系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
负责人:丁仁兴。
本院在执行***与***、齐聪颖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渭南中院依法中止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申请对陕西省韩城高登置业有限公司担保债权的兑付执行,立即依据工程款优先的原则向申请人依法分配渭南医院的拍卖剩余款项。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14年4月1日,债权人***与共同还款人***、齐聪颖签订欠款清偿协议,同日,双方向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申请公证。2014年4月14日,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2014)陕证经字第00210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4年5月23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2014)陕证执字第0046号执行证书,确定标的为:欠款本金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及未清偿利息。
2014年6月23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渭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渭南中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执行。2014年7月3日,渭南中院向被执行人***、齐聪颖作出(2014)渭中执字第00037号执行通知书。2014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齐聪颖以及执行担保人陕西省韩城市高登置业有限公司、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渭南医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陕西省韩城市高登置业有限公司、渭南医院在该和解协议中均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齐聪颖未能按照约定期限(2014年9月8日之前)向债权人***偿还该3000万元借款及利息,自愿以其全部资产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2014年9月10日,渭南中院作出(2014)渭中执字第000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陕西省韩城市高登置业有限公司在韩城市工商局登记的股份、在渭南市临渭区土地局登记的渭临国用(2009)080号土地使用权证、在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渭南医院的所有房产。同日,渭南中院向渭南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分局作出(2014)渭中执字第0003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年12月2日,渭南中院委托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渭南医院的所有房产、部分土地及医院所有专业设备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出后向双方当事人依法送达,被执行人齐聪颖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评估报告予以修正作出补充鉴定报告,确定最终资产评估值为119612899元,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异议。2014年12月15日,渭南中院作出(2014)渭中执字第00037—2号执行裁定书。以申请人***书面申请该案暂退出执行程序为由,裁定终结渭南中院(2014)渭中执字第00037号案件的执行。2015年1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渭南中院递交恢复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恢复强制执行,并对已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2015年1月12日,渭南中院作出(2014)渭中执字第0003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齐聪颖所有的陕西省韩城市高登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渭南医院所有资产。2015年1月16日,渭南中院作出(2015)渭中法技外字第049号拍卖委托书,委托陕西金诺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案评估资产在西部产权交易网络平台进行拍卖。2015年1月20日,陕西金诺拍卖有限公司在渭南日报刊登强制拍卖公告,对”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渭南医院宗地土地使用权(37.224亩)、房产(24998.18平方米)、室外工程、物品设备、构筑物等。整体拍卖。参考价119612899元,保证金5000万元。”2015年2月5日、3月5日,陕西金诺拍卖有限公司组织的两次拍卖,因无人登记竞买,均告流拍。2015年3月27日,陕西金诺拍卖有限公司依渭南中院指令启动第三次拍卖,申请执行人***以78094462.68元成交,并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2015年5月21日,渭南中院作出(2015)渭中执恢字第000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渭南医院)宗地土地使用权37.224亩,房产24998.18平方米、室外工程、物品设备、构筑物、车辆等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渭南医院)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5年5月29日,渭南中院在《渭南日报》发布公告,”告知涉及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渭南医院)各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各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立案后,各债权人可持有关立案材料,于2015年6月15日前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
2015年8月17日、10月14日,利害关系人长安银行渭南分行向渭南中院先后呈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和增加执行异议请求申请书,请求:1、确认其对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渭南医院)财产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从该拍卖款中优先偿还异议申请人的抵押贷款。其主要理由如下:1、异议申请人对该拍卖财产享有抵押权,应当获得优先受偿。申请人就该拍卖财产早在2013年9月13日,在渭南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于2014年4月4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人对该拍卖财产享有合法的抵押权,是该拍卖财产的抵押权人。2、其他申请执行人对该拍卖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申请执行***、齐聪颖借款纠纷一案中,韩城市高登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医院在未告知异议人的情况下,为***、齐聪颖提供执行担保,渭南中院没有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担保物的相关权利进行核查,导致异议人享有抵押权的财产被拍卖处置,渭南中院不能剥夺异议人的优先受偿权。3、渭南中院以拍卖款抵偿他案申请执行人的借款3720万元债务,变向侵犯了我行的优先受偿权。渭南中院在未告知我行的情况下,对我行抵押物进行了拍卖,另案债权人***以7800万元价格购得高登置业公司名下的渭南市医院资产,但是***只向渭南中院缴纳了扣除自身债务以外的拍卖款项4080万元。渭南中院同意买受人***抵偿债务,只是交付自身债务之外的差额部分,等于使买受人***变相享受了优先受偿权,侵犯了我行的优先受偿权。该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作出(2015)渭中执异字第000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长安银行渭南分行的申请。长安银行渭南分行不服申请复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陕执复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渭南中院(2015)渭中执异字第00033号执行裁定书,指令渭南中院对长安银行渭南分行的抵押优先受偿权执行异议进行审查。2016年8月5日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在渭南医院筹建过程中,申请人进行了渭南医院门诊楼、住院楼、餐厅、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及医药库房的消防工程施工,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中,申请人以渭南医院拖欠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渭南中院出具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多次催促要求分配拍卖款,现长安银行违规贷款、公证机关违法出具执行证书,侵犯了合法工程款债权人利益,申请人的工程款享有优先权,优先于长安银行渭南分行的抵押权。
本院认为,长安银行渭南分行的抵押优先受偿权执行异议正在审查中,并无最终结果。***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无新的执行行为,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对长安银行渭南分行的抵押优先受偿权等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其执行异议申请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袁军隆
审判员 刘 丰
审判员 赵永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