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与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0386号
原告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渤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圣君,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宏雷,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齐聪颖。
原告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与被告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经开区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未到庭,指派其委托代理人谢圣君、张宏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开区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现代公司诉称,被告经开区医院在筹建过程中,就其所涉及的消防工程与原告签订了门诊楼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住院楼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控制主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消防泵房及餐厅、库房室内消火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履约,在原告施工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尚欠原告130.5万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30.5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自竣工之日起按人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主张:
1、住院部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控制主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消防泵房及餐厅、库房室内消火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用于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的事实。
2、照片十二张、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七份,用于证明原告已经履行合同的事实。
3、被告医院的投入支出汇总表、催款函,用于证明被告拖欠工程款及原告已向被告催款的事实。
被告经开区医院未派员到庭,其在庭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被告未与原告签署合同,工程未完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经开区医院未提供证据。
2015年1月29日本院依法与被告经开区医院办公室负责人马应华谈话时,马应华表示被告经开区医院与原告之间签订的上述消防施工合同属实,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消防施工图纸组织施工。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施工工作,但被告未完全支付工程款。被告2014年8月31日向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的投入支出汇总表中记载了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的情况。此后,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过工程款。因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未经消防部门审核通过,故涉案消防工程无法通过消防验收。被告医院在2014年7月16日开始试营业。
审理中,本院依法调取了被告经开区医院在民政、卫生部门等有关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信息。
上述证据已当庭出示,原告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7日,原告现代公司(乙方)与被告经开区医院(甲方)签订一份住院部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固定总价款750000元。图纸、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消防施工图纸及相关图纸2份。付款进度:主管道完工后三个工作日甲方付给乙方总造价50%工程款。工程完工后七个工作日甲方付给乙方总造价30%工程款。取得验收合格证书后七个工作日付至总造价的95%。余留5%质量保证金(无利息)一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工程验收方式:乙方保证办理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消防验收,总体工程竣工,有关消防竣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一次性办理完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验收手续(消防支队合格的消防意见书),消防工程验收费、本工程的消防产品检测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保修服务: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从陕西省渭南市消防支队签认之日起,计算保修时间至12个月后之日。保修期间承包人在发包人通知24小时内到场修复,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相关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违约责任: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工程延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停窝工等损失。2013年4月1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控制主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固定总价款200000元。付款进度: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内甲方付给乙方50000元。设备安装完毕甲方付给乙方140000元。剩余5%为质量保修金(无利息)一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保修:保修日期自设备安装完毕之日起一年。违约责任约定内容同上。2013年6月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消防泵房及餐厅、库房室内消火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固定总价款440000元。付款进度: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付给乙方40%。2、设备安装完毕甲方付给乙方55%。3、剩余5%为质量保修金(无利息)一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保修及违约责任内容约定同上。合同成立后,原告对上述合同所涉消防工程组织了施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85000元。2014年7月16日被告医院启动试营业。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未经消防部门审核,合同标的工程未经消防验收。
另查,2011年12月29日被告经开区医院在渭南市民政局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2014年3月18日经渭南市卫生局批准,该院变更为渭南医院,并刻制新印章,但未在渭南市民政局办理相应更名登记。
上述事实有住院部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控制主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消防泵房及餐厅、库房室内消火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投入支出汇总表、渭南市卫生局、渭南市民政局文件、谈话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告现代公司与被告经开区医院经协商,约定由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被告支付相应工程款,双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医院系依法应设置消防安全系统并应通过消防验收的人员密集场所,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未经消防审核,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缔结的上述合同无效。原告对涉案消防工程进行了施工活动,被告医院2014年7月16日开始试营业,表明涉案工程及其所依附的基础建筑已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未就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原告可依据实际工程量参照合同价款主张工程款。上述三份合同总价款1390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85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05000元。被告医院2014年7月16日试营业之日应为涉案工程实际竣工日,原告承包工程的质保期自该日计至2015年7月15日止。故被告应先给付原告工程款1235500元,质保期届满后再给付原告剩余5%的质保金69500元。原、被告合同无效,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实为损害赔偿。原告的合同损失应为被告逾期付款之利息,即从2014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因原告明知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未经消防审核仍然组织施工,原告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故原告主张违约金之诉请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经开区医院作为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依法应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遵守相关登记管理制度。被告经开区医院虽经其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更名,但始终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亦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相应更名登记,故其名称仍为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2012年5月17日缔结的住院部消防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4月18日缔结的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控制主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6月4日缔结的消防泵房及餐厅、库房室内消火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被告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35500元。
三、工程质保期届满日(2015年7月15日)后被告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给付原告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质保金69500元。
四、驳回原告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45元,由被告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娟丽
审判员  王卓雅
审判员  马一丹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田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