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陕西虹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11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1月29号出生,汉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村民,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兵,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彬,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村民,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娟,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虹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办阁老门村甲字**。
法定代表人:毛新庄,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草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宇航,任总经理。
原审被告: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徐丰贤,任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虹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44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宏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侯新省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宁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