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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3387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陕西现代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草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221097504E。
法定代表人:刘宇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现代消防有限责任公司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7日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在收到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员方圆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员张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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