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2执4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三菱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三菱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2民初5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三菱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72.6万元)。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开户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已对其银行账户冻结。3、已查封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评估拍卖尚需一定时间暂无法进入拍卖程序,申请人申请退出执行程序,待拍卖时机成熟时再申请恢复执行。4、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5、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