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民初11756-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宁,女,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申请人:陕西**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勇,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辽0104民初117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74987.7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陕西**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37×××94;
二、解除被申请人陕西**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档案;
三、解除被申请人陕西**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车辆档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月丽
审判员 刘晓强
审判员 尹江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