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翔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民初11756-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宁,女,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申请人:陕西**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勇,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辽0104民初117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74987.7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陕西**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37×××94;
二、解除被申请人陕西**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档案;
三、解除被申请人陕西**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车辆档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月丽
审判员  刘晓强
审判员  尹江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