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巴罗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3593号
申请人:常州市巴罗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卫星村崔卫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982803475。
法定代表人:周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惊涛,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67号1007、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253375Q。
法定代表人:杨泰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市巴罗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市巴罗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市巴罗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尚文操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