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永顺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2047号
原告:西安永顺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夏继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强,男,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章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永顺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永顺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永顺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8元减半收取2954元,由原告西安永顺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郭 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梁嘉玮
书 记 员 崔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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