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7民初1239号
原告***,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132号阳阳国际广场C座1106-12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泉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城运村紫薇苑1号楼1幢301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陕西省白水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西安永顺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华胥镇西北家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泉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永顺幕墙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