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大河装饰幕墙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省汉中市大河装饰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3民初1557号
原告:陕西省汉中市大河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梁山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顾利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文,汉中市南郑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莲湖东路北井巷。
法定代表人:王少波。
原告陕西省汉中市大河装饰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省汉中市大河装饰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岳雅娟
人民陪审员  彭水清
人民陪审员  秦德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毛伯温
书 记 员  孙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