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10788号
原告:陕西省汉中市大河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梁山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顾利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任露露,(实习),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区。
法定代表人:冯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虎,男,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
原告陕西省汉中市大河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汉中市大河装饰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魏 玮
二0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芬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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