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26民初588号
原告:陕西省汉中市大河装饰幕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222611149W。
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西一环路汉府公馆1403室。
法定代表人:顾利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慧,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28日,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053X8。
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省汉中市大河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现原告陕西省汉中市大河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全额给付本案所涉工程款为由,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汉中市大河装饰幕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汉中市大河装饰幕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陕西省汉中市大河装饰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树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惠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