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24财保4号
申请人:陕西省汉中市大河装饰幕墙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梁山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莲花路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省汉中市大河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4707.2元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并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省汉中市大河装饰幕墙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4707.2元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名称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534707.2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3194元,由陕西省汉中市大河装饰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