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24执1321号
陕西省汉中市大河装饰幕墙有限公司
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市大河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陕0724民初8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9740元及利息124967.2元(利息计算至2024年5月15日,之后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付清为止)。本院已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案给付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7747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市大河装饰幕墙有限公司45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诉求。协议达成后,本院扣划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账户资金457747元,申请执行人领取450000元,剩余7747元收取执行费。至此,该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