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延中执字第0005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宝丰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69号5憧12906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丁书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丁书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富县采油厂。
负责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厂企业管理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惠洋,女,该厂企业管理科法务员。
本院在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宝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富县采油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延安仲裁委员会(2014)延仲裁字第007号裁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富县采油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富县采油厂在银行的存款1295286.38元。本案执行标的全部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延安仲裁委员会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延仲裁字第007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高明照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