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丰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嘉禾易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民终19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嘉禾易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皇渠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建国南路23号辰兴大厦7栋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牟红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顾红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新疆新汇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师大西路159号昆仑小区南楼3单元0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保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宝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69号5幢129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新疆嘉禾易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新汇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宝丰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2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2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7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新疆嘉禾易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华
审判员*瑞
审判员*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