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防星海消防技术工程公司

原告某某平诉被告陕西国防星海消防技术工程公司、陕西建丰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327民初887号
原告:***,男,生于1978年6月25日。
委托代理人:***,陕西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国防星海消防技术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国防星海消防技术工程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建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建丰置业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保善,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诉被告陕西国防星海消防技术工程公司、陕西建丰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平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兰选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