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飞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飞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铜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202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飞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延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铜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延安飞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铜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铜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延安飞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元。
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6年6月6日向陕西铜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延安飞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21.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50元,但陕西铜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陕西铜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写出还款计划,表示按月分期给付延安飞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从2016年6-9月30日每月还款5000元,2016年10-12月30日每月还款10000元,直至该款项给付完毕。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陕0202民初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按还款计划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卫
审判员惠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