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陕0525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澄城县种子工作站(管理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5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澄城县种子工作站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澄城县种子工作站(管理站)于2021年4月29日清偿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全部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澄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5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20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