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澄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澄城县种子工作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陕0525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澄城县种子工作站(管理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5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澄城县种子工作站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澄城县种子工作站(管理站)于2021年4月29日清偿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全部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澄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5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20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