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525执43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澄城县种子管理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0)陕0525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执行标的:73202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澄城县种子管理站(公司)办公楼下一楼从南向北(1-3间)【门牌益农种业服务部】的房产,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5执4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
审 判 员 郑 建 成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李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