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执1304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澄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城西二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与***、澄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581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澄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归还***的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49元,由***负担549元,***、澄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9300元。判决后,原告不服该判决,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5民终75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撤销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581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书;***、澄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归还***的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849元,由***负担734元,***、澄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91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766元,由***负担1994元,***、澄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12772元。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澄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的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存款、工商注册信息;财付通、支付宝均无可扣划款项。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车辆一台但无法实际控制。
3、到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委托澄城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共有人***名下位于澄城县城关镇东新街民政局住宅楼2号楼西-5-西的房产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澄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位于澄城县城关镇北大街西二路的房产予以查封;因疫情原因目前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
5、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
6、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过调查除房产因疫情原因无法处置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