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特色小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特色小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8月5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处的收入244990.65元。因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一案正在审理期间,暂时不能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陕0525执恢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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