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5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5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
被执行人:澄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澄城县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澄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2020)陕0525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澄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法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被执行人现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0525执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郑建成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