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澳利基消防保安工程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西安澳利基消防保安工程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澳利基消防保安工程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2民初3706号
原告:***,男,1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址福建省闽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1829682。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证号:36011803210034。
被告:西安澳利基消防保安工程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厂南路47号秦晋商务大厦1幢九层商八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03X239272987。
被告:西安澳利基消防保安工程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世纪花园D区20栋2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78728304XY。
被告:***,男,195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澳利基消防保安工程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澳利基消防保安工程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共计8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西安澳利基消防保安工程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澳利基消防保安工程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5万元;
二、如上述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西安澳利基消防保安工程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澳利基消防保安工程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钢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秦海鹰
人民陪审员周亮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熊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