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君正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阜鑫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君正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恢75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阜鑫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君正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陕西阜鑫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君正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03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阜鑫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雁民初字第033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未履行债务应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其并未按期主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又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名单录入至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进行限制。******
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标的302442.27元,申请人未受偿302442.27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陕0113执恢7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