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君正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阜鑫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君正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3执恢28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阜鑫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
被执行人陕西君正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阜鑫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君正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03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陕西君正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商业银行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君正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君正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后通过西安市住房和房屋保障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君正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因被执行人陕西君正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作出(2016)陕0113执恢280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陕西君正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机关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349398元,未受偿349398元,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陕0113执恢2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另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孙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