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829执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吴堡县寇家塬镇王家圪崂村人,住吴堡县宋家川镇街道办事处小乔沟。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6年11月11日生,汉族,学生,吴堡县寇家塬镇王家圪崂村人,住吴堡县宋家川镇街道办事处小乔沟。
申请执行人:***,女,200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吴堡县寇家塬镇王家圪崂村人,住吴堡县宋家川镇街道办事处小乔沟。
三申请执行人***,陕西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申请执行人***,陕西蓝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吴堡县宋家川街道办事处刘家沟中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吴堡县宋家川镇街道办事处刘家沟村。
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省吴堡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吴堡县宋家川镇待道办事处二道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吴堡县宋家川街道办事处刘家沟中心村村民委员会、陕西省吴堡县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省吴堡县第二建筑工公司银行存款543745.98元,现因该款已被本院强制划,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省吴堡县第二建筑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543745.98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弓如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