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堡县第二建筑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吴堡县宋家川街道办事处刘家沟中心村村民委员会、陕西省吴堡县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829执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寇家塬镇王家圪崂村人,住***宋家川镇街道办事处小乔沟。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6年11月11日生,汉族,学生,***寇家塬镇王家圪崂村人,住***宋家川镇街道办事处小乔沟。
申请执行人:***,女,200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寇家塬镇王家圪崂村人,住***宋家川镇街道办事处小乔沟。
三申请执行人***,陕西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申请执行人***,陕西蓝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宋家川街道办事处刘家沟中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宋家川镇街道办事处刘家沟村。
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省***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宋家川镇待道办事处二道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宋家川街道办事处刘家沟中心村村民委员会、陕西省***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1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512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8月2日起至工程款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068元,执行费7679.98元,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第二建筑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存款554681.984元(工程款451200元,利息80548.6元,迟延履行金7185.36元,案件受理费8068元,执行费7679.9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弓如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