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堡县第二建筑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陕西省吴堡县第二建筑公司、吴堡县宋家川街道办事处刘家沟中心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829执3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吴堡县宋家川街道办事处刘家沟中心村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陕西省吴堡县第二建筑公司。
***、***、***与陕西省吴堡县第二建筑公司、吴堡县宋家川街道办事处刘家沟中心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829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陕西省吴堡县第二建筑公司一次性清偿***、***、***工程款4512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8月2日起至工程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吴堡县宋家川街道办事处刘家沟中心村村民委员会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陕西省吴堡县第二建筑公司,吴堡县宋家川街道办事处刘家沟中心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省吴堡县第二建筑公司,吴堡县宋家川街道办事处刘家沟中心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省吴堡县第二建筑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的存款543745.98元。账号为:100293190080010001。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弓如则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