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堡县第二建筑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薛调转、某某、某某与被告陕西省吴堡县第二建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00119号
原告***,女,1955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系死者***之妻。
原告***,男,1985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系死者***之子。
原告薛红利,女,1976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系死者***之女。
原告***,女,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系死者***之女。
原告薛调转,女,1981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系死者***之女。
原告***,女,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系死者***之女。
原告***,女,1990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系死者***之女。
原告委托代理人***,男。系上列原告近亲属。
被告陕西省**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县宋家川镇二道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男,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红利、***、薛调转、***、***与被告陕西省**县第二建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七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红利、***、薛调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