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堡县第二建筑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吴堡二建司、刘家沟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29执异4号
异议人陕西省**县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224240054K。
法定代表人薛文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自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行知学院学生。
申请执行人***,女,200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中学学生。
被执行人**县宋家川镇街道办事处***中心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
负责人刘启应,该村委会支部书记。
本院在执行***、***、***与**二建司、***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二建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月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二建司称,**县人民法院依照(2020)陕0829执38号执行裁定书对异议人强制执行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认为该项目为分期建设工程,申请执行人所承揽工程并未在异议人承包的工程范围内。
经本院审查查明:***、***、***与**二建司、***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9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王玉康、***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于2020年3月10日向异议人**二建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冻结了异议人**二建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县支行开设账户中的金额543745.98元,并向异议人送达了(2020)陕0829执38号执行裁定书。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2020)陕0829执3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异议人**二建司公司账户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2020)陕0829执3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异议人**二建司公司账户符合法律规定。***、***、***与**二建司、***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829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的一系列执行程序均严格按照执行程序实施,对于异议提出的为分期建设工程,申请执行人所承揽工程并未在异议人承包的工程范围内,该异议理由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陕西省**县第二建筑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贾爱民
审判员  白建功
审判员  弓如则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