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堡县第二建筑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29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绥德县四十里铺镇富民新村。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14日生,汉族,该工程项目总负责,住吴堡县宋家川镇。
委托代理人:高播,男,1982年12月12日生,汉族,该工程项目职工,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陕西省吴堡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吴堡县宋家川镇二道街2号。
法定代表人:薛文平,系该公司经理。
***与***、陕西省吴堡县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829民初7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陕西省吴堡县第二建筑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43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依法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2022)陕0829执157号案件的执行。经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22)陕0829执1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建功
审判员  张 鹰
审判员  弓如则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宋刚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