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1民监369号
原审原告:**,男,197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审被告:兴化市星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昭阳工业园一区美全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男,1974年9月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兴化市星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苏1281民初10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於建
审判员***
审判员束长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子恒